閩建設[2007]18號
各設區市建設局、規劃局、房管局:
為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建筑節能的方針政策,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,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,確保結構使用安全,規范住宅建筑設計,根據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293號)和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279號),并結合我省實際,省廳制定了《福建省住宅建筑層高和面積等有關設計問題的暫行規定》。現將《暫行規定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本《暫行規定》適用于我省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住宅設計。從2007年9月1日起各項目在規劃、單體方案審批等環節務必執行本規定,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直接反饋省廳勘察設計處。
聯系電話:0591-87614202;郵箱:[email protected]
附件:《福建省住宅建筑層高和面積等有關設計問題的暫行規定》
福建省建設廳
二○○七年八月十日
附件
福建省住宅建筑層高和面積等有關設計問題的暫行規定
1、住宅建筑建設時應遵守《住宅設計規范》(GB50096-1999)(2003年版)和《住宅建筑規范》(GB50368-2005)等相關規范,遵守國家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方針,執行國家建筑節能、節地、節水、節材政策,盡可能提高住宅使用面積系數,做到功能齊全、使用合理。
2、我省屬于夏熱冬暖地區,考慮通風和建筑節能要求,住宅建筑層高不宜小于2.8米,但不應大于3.2米,首層和頂層層高可適當提高但不應大于3.3米;酒店式公寓(集住宅、酒店、會所多功能生活設施于一體)層高不應大于3.6米。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,不得通過架空、填充等裝飾裝修手段規避層高限制。
3、臥室、起居室(廳)、廚房、衛生間等基本空間的室內凈高應嚴格遵守《住宅設計規范》(GB50096-1999)(2003年版)等有關規定。
4、戶內貯藏室(含衣帽間)層高不應小于2.2米,且該部分面積不應大于套型建筑面積的5%;陽臺和入戶花園的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應大于套型建筑面積的15%。
5、躍層式住宅客廳上空樓板開洞部分面積不應大于本樓層建筑面積的30%。
6、設計圖紙應明確標注各套型基本空間的使用功能,總說明中應明確標注正確的建筑面積。
7、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門廳、大堂、中庭、內廊、采光廳等空間在設計時不受上述層高和面積的限制。